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葛明骏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3:57)    点击:561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行为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

  一、哪些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等。

  (一)播放行为,一般是指对音像型淫秽物品的传播。由于本条第二款将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独立成罪,因而这里所指的“播放”限于非组织性的播放行为。

  (二)出借行为,即指出租人转移淫秽物品的占有,由借用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该淫秽物品的行为。必须是不以牟利为目的,行为人也不具有获取对价的目的。

  (三)运输行为,即指用交通工具将淫秽物品从一个地方运输到另一个地方。

  (四)携带行为,即指行为人随身带有一定数量的淫秽物品。如果行为人携带淫秽物品是为自用的,则不能认为是犯罪。

  (五)展览行为,即陈列以供他观看。展览是一种静态的展示,行为人将淫秽物品较为固定地置于一定的空间内,招揽或引诱不特定的或特定的多数人前来观看。

  (六)发表行为,即公之于众,公之于不特定的多数人。

  (七)邮寄行为,指通过邮电部门传递淫秽物品,如利用信件夹带等。

  (八)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传播行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的信息。如果行为人有这种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会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具体法条,我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现在社会上互联网高速发展,很多传播淫秽物品都是在互联网上进行的,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条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1、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第一条第一款: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2、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3、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几年,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进行判断,要看传播数量的多少,造成后果是否严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节等来判断到底判几年。

  以上便是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怎么处罚,判几年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对您有帮助,需要注意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区别,这两罪的刑罚是不同的,如果您还是无法进行确定,建议您就自己的情况咨询相关的专业律师比较好。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葛明骏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葛明骏律师,葛明骏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葛明骏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0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葛明骏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宁律师 | 西宁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葛明骏律师主页,您是第2455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