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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表现形式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4:13)    点击:256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表现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呢,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即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民事主体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由自然人和法人组成。但是,市场经济主体早已呈现多元化发展的今天,存在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众多有别于自然人、法人的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在商业经营中广泛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由于独资企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出现,个人独资企业因债权债务涉诉现象比较多见。司法实践中对民事主体的确认也产生了分歧。因此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十分重要。

  关于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否能作为民事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说法:1、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而与企业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2、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

  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只看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而将企业人格和投资人人格视为一体,没有看到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这是不可取的。

  法人说,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独资企业不符合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而且,我国尚未确立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无法具体界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和投资者个人财产的范围,如果允许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承担象法人一样的有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以上两种观点,大概是受到二元民事主体结构理论的束缚,要么把个人独资企业归纳为自然人,要么把它归纳法人。但事实上,个人独资企业己经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获得主体地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首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肯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因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非法人团体资格说。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表现形式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主要表现在;

  l、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格具有相对独立性。首先,个人独资企业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独立的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实体.这种组织上的独立性为企业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础。其次,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并且必须以企业的名义进行活动。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的财产是企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5条明确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它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投资者的投资和企业盈利追加。正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该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利益相对独立性。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人格和财产的相对独立,个人独资企业自然具有了相对独立的利益。独资企业的利益与出资人的个人利益在时空上有了较为显著的划分,尤其是独资企业把经营积累的财产投入再生产时更为显著。

  4、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的

  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对于企业债务,我国立法在坚持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同时,却改变了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只有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才要求投资人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己作为不同的责任主体而相分离,其责任财产也相分离。

  总之,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投资人对其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但同时其独立性又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该以开放和发展的眼光确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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