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我国个人独资相关立法的建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6 14:09) 点击:248 |
对完善我国个人独资相关立法的建议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独资企业法在有关营业转让立法规定上的缺陷,笔者认为,我们可借鉴两大法系中的通行做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个人独资企业转让中的债务风险进行立法完善,以保护债权人的相关利益。 第一,从实体上来看,我国立法应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债务承担的主体。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而且企业跟投资人的人格又密不可分,可以说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相关人基于对转让人的信任才与企业发生的,因此,笔者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由转让人承担,但受让人明确表示自愿承担的除外。 第二,从程序上来说,应在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增设一个公告程序,并将这一公告程序作为企业转让的必要条件之一。因为我国目前个人独资企业的的转让只需经过两个步骤,一是转让双方签订企业转让协议,二是到登记机关进行投资人变更登记,这一程序很容易使转让人利用相关债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 “金蝉脱壳”,以逃避相应的偿债责任,进而损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为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笔者认为在企业转让前,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联合在当地县级以上正规报刊上刊登转让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企业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谁承担,相关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期限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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